从法律规范外(社会)层面看,违法和犯罪所引发的不利后遗效应,包括对当事人甚至其近亲属的就业、升学、入伍、政审、入党等影响及社会歧视,出现趋同化倾向
来源: 财经杂志 记者 王丽娜
在招工市场上,如果你是一个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可能应聘保安和保洁都不够格。
11月底,在北京市五环外的马驹桥镇,一家劳务中介在窗户上张贴着大大小小的招聘海报:短期地铁安检员,要求“无前科”;保安、保洁、安检,要求“无前科无不良记录”;代驾招募,要求“无犯罪前科”。
劳动力市场上通常提到的“前科”“案底”“不良记录”,都不是法律术语。“前科”和“案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刑事犯罪记录,但是在社会上存在泛化理解,一些人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因长期记录在案,也属于通俗意义的“案底”。不良记录则指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这些记录,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会或明或暗成为筛选求职者的因素。一些用人单位则会明确列出基本的招募门槛——无犯罪记录或者无违法犯罪记录,不论具体情节和过去时长,将这些求职者挡在门外。
个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犯罪和刑事处罚记录所产生的就业、社保限制等后果,这些被称为犯罪附随后果。其中,尤以职业资格受限最为显见。比如,一旦有刑事犯罪记录终身不得担任公务员,一些刑事犯罪记录会在一定期限内影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业时还应如实报告。中国的刑法1997年修订时,设立前科报告制度,增加规定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给他们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带来一些障碍。
犯罪附随后果的主要作用在于减少和预防犯罪,加强社会管理。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结构出现重大变化,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比例、轻刑率上升,轻罪治理成为时代课题,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或者消除的讨论在近年来越发显现。
2024年7月18日,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到加强轻微犯罪问题研究,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给轻微犯罪人员及其亲属带来极大的期待。
“生活还得接着过”
寻找工作机会的视野不断向城外延伸,陈平(化名)最终在郊区找到一份物流业的工作,那里远离地铁和公交站点。居住在中部地区一个城市,陈平每天上班单程需耗时一个多小时。能找到工作,陈平也就忽略掉日常通勤的不便,他明白这多少算是其“醉驾”获刑的一个代价。
三年前,陈平和朋友聚餐喝酒后,凌晨1时许驾车返家,路上被交警拦下,后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刚被查处时,29岁的陈平焦虑得睡不着觉——突然变成了罪犯,这个记录还将终身背负。
陈平业已成家,“生活还得接着过”,他重新找工作,有些职业做不了,但有些民营企业还能进。找到工作忙碌起来后,陈平逐渐不再深陷醉驾入罪的苦恼。得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定调,陈平揣测着几时能“落地”。他告诉《财经》,有朋友一听说这个制度,就去开无犯罪证明,“想试试看能不能开出来”,但制度还未“落地”,当然是碰壁。
像陈平这样因醉驾被判危险驾驶罪的不在少数。单纯的危险驾驶罪,最高刑罚是拘役六个月。2011年,危险驾驶罪成为一项新增罪名,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近几年,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量,一直高居全国法院刑事案件首位。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醉驾”新规,按照“酒精含量+情节”的方式划分入罪标准。2024年前三个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危险驾驶案件25万人,同比下降41.3%。
当前,中国社会和刑事犯罪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近30年来,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法网越织越密。2023年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达123万件,近20年前的2004年,当年全国法院刑事一审案件收案64.7万件。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重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不断增多,轻刑率明显上升。
11月,《财经》记者在北京市郊一个工作室,见到“80后”王杰(化名)。因曾有刑罚记录,这些年来他成为一个自由职业者。2008年8月,王杰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后回家,原来办案人员发现他曾购买气枪铅弹的线索,王杰如实回答并找出一年多前购买的气枪铅弹,经清点共1090发,这是他花费90元从知名电商平台处购得。
王杰回忆,当时21岁的他赋闲在家,出于好奇购买卖家最低起售价款的气枪铅弹,并不知道具体数量是多少发,买来后就放在房间,没有实际使用过,他更不知道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将购买气枪铅弹500发以上定为非法买卖弹药罪的入罪标准。这个行为,扭转了王杰的人生。案发后王杰被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获刑一年六个月。
因为所涉罪名敏感,王杰很难外出找工作,辗转成为自由职业者。王杰渴望建立起稳定的情感关系,但是他知道背负的罪名会影响子女甚至配偶的择业等,目前依然单身。在一些节假日外出时,或经过一些地方时,王杰遇到检查人员会遭到一番盘查。王杰说,这就像“反复提醒你,你是一个罪犯”,这让他深受其扰,并时常反思“自己到底做了什么”。2023年,王杰找到秦勇律师提出申诉。
秦勇认为,王杰并不具有非法买卖弹药的主观故意,没有产生社会危害性,并且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气枪铅弹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但最终,王杰的申诉以失败告终。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在推进。秦勇表示,如果王杰符合轻微犯罪的要求,其有罪记录能在一定条件下封存,这或许能让王杰多一些人生期冀。
轻罪记录封存由来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创新改革。其实,前科消灭或前科封存,在中国从公开讨论到正式建立酝酿多年。
从公开文献可知,最早提出前科消灭的是新中国首位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鲍遂献,他在1987年提出前科消灭制度,认为这是整个预防犯罪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并针对前科消灭的时长和程序等提出具体建议。2000年后,对前科消灭的公开探讨渐趋增多。近几年来,时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等在全国两会呼吁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消灭进入司法实践领域,是从未成年人开始。2004年起,在河北省、四川省等一些地方法院相继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2008年,中央政法委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意见中要求,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轻罪记录消灭制度。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有条件地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是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020年起连续五年在全国两会呼吁前科消灭。朱征夫曾收到一些前科人员的来信,讲述找工作遇到的挫折,这让他开始关注前科报告制度。
朱征夫指出,前科报告制度对预防犯罪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弊端越发显现。在网络信息时代,前科带来的负面效应被放大,前科人员遭遇的资格、权利等限制,使其进一步被孤立和边缘化,甚至因就业受限面临生存难题。对前科人员亲属的职业限制则违反责任自负原则和平等原则。另外,朱征夫注意到,“随着危险驾驶罪等轻罪范围的扩张,受前科报告影响的个体和家庭数量猛增。”而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在2020年的提案中,朱征夫建议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在前科消灭制度完善前,以前科封存制度作为过渡。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逐步废除对于前科人员家属的职业限制。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曾经连续两年在全国两会呼吁增设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肖胜方对《财经》指出,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设前科报告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预防犯罪,并且当时的社会背景是重罪案件占比较大。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刑法通过历次修正案的方式,扩张轻罪打击范围。这些年产生的变化是重罪占比下降,轻罪案件占比上升,其中轻罪案件又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两卡”( 银行卡、电话卡)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占比居高。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称,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背景下,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轻微犯罪大幅上升,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从1999年不到55%至近年来已超85%。
肖胜方认为,大量的轻罪人员面对前科报告制度带来的影响,犯罪标签伴随终身,无法正常融入社会,“有形的牢笼坐完,无形的牢笼还在。”鉴于当前的犯罪类型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有必要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2023年,朱征夫继续完善相关建议,提出建立轻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的议案。朱征夫指出除前科报告制度,有40余部法律规定有前科规范,还有相关行政法规和数以百计的规章和其他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在网约车和外卖行业等行业内部规范,以“负面清单”“准入门槛”作出规定,不分罪行轻重、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致使许多前科人员因工作权利被剥夺而面临严重生存困难。
除了前科记录封存,朱征夫更进一步,还建议建立相应的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朱征夫告诉《财经》,有些行政处罚记录侵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劳动权和平等权,根据举重明轻原则,也应建立行政处罚记录。
朱征夫表示,呼吁前科消灭制度后,他收到的众多来信中,有一些是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人讲述就业中遇到的问题。一名男子写信告诉朱征夫,2022年底因打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去一家电子厂应聘时,工厂招聘门槛之一是“无违法犯罪记录”。转而去另一家工厂应聘,须提交无犯罪证明,却因无犯罪证明上备注违法信息,求职再次遭拒。他最担心的则是,因其违法记录影响孩子日后就业时的政审。
被泛化的无前科、无案底
11月底,在马驹桥镇自发形成的“劳务一条街”,上午10时许,还有不少人站在路边寻觅“日结工”的机会。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自发形成的“劳务一条街”,在等待寻找工作机会的人
沿街设立有数十家劳务中介公司,但问询者并不多,几乎每家中介都在内墙外墙张贴着招工广告,写上月工资或日薪、工作时长等信息,站在门外一眼就能看个大概,常见的招聘职位是工人、保安、保洁、快递、司机等。多数海报并未对前科、违法记录作出明确要求。在一张“无前科无不良记录”的海报前,一名中介告诉《财经》,有违法记录就不符合要求,“在系统里能查到”。另一个招聘工人的中介表示,一些企业除无犯罪外还要求没有违法记录,被行政拘留过“那就是有案底啊”。
而实际上,即便是对保安员有较为严格且明确规定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只是要求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在网络上通过关键词公开检索2024年的一些公开招聘,可以看到类似的“无违法犯罪”招聘门槛并非个例。比如,有快递公司招聘司机,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有快递员职位要求。没有案底犯罪记录。一所大学招聘保洁员,明确“曾受过各类行政、刑事处罚的”不接受报名。有电子代工厂提出多重要求,“无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公安机关案底记录”。 一些国有企业招聘的基本条件明确,未受过任何刑事、治安、党纪、政务处分,未作为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在惩戒期内。
实际上,用人单位对无犯罪记录的要求扩大到无违法记录,甚至明确写进一些地方文件中。比如,2015年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提到,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上海市则积极贯彻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2023年2月通过的《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前款规定信息的查询、开放范围。
对前述种种现象,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专家彭新林教授对《财经》解释,行政处罚记录包括治安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含强制戒毒)、责令社区戒毒等行政决定,都纳入行政违法记录范畴,都存在“案底”问题。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还是用人单位进行的背景调查、政审甚至公安治安临检,都会面临查询公民个人违法犯罪记录问题,并对当事人重要权益及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这也是许多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面临的现实困境。彭新林从2006年开始呼吁前科消灭制度,六七年前关注到行政处罚记录带来的影响。
彭新林进一步解释,在法律层面,行政违法与犯罪在性质、程度上均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普遍要大于行政违法,两者引发的不利后遗效应有明显区别。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诸多法律都是对受过刑事处罚(且一般限定为故意犯罪)的人员予以资格方面的限制,而未对有行政违法记录的人员之资格予以限制。但是,从法律规范外(社会)层面看,两者所引发的不利后遗效应,包括对当事人甚至其近亲属就业、升学、入伍、政审、入党等影响及社会歧视,出现了趋同化倾向。很多用人单位对所录用人员背景的审查及要求,往往从要求无犯罪记录延伸到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致使很多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人员遭遇就业等困境。社会上包括一些用人单位将行政处罚记录与犯罪记录等同看待,对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在入职就业等方面给予各种限制或者歧视,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不应是呆板冰冷的,而应是有温度的。”
彭新林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制定的相关规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人违法信息,公安机关会将其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此外,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人员、吸毒人员、在逃人员等,其相关信息还会分别录入相应的信息库。从目前实践看,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数据库收录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尚无明确查询期限的限制。
在2022年全国两会,肖胜方律师曾提出建议,呼吁杜绝基层派出所将行政违法行为记录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肖胜方曾多次收到有关不恰当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来信。一名群众来信告诉肖胜方,其在2017年与人发生口角后受到行政处罚,相关记录随即被上传至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2021年6月,其向基层派出所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该证明记录了曾经的行政违法行为,导致其失去了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
肖胜方认为,无犯罪记录证明主要用于公民入党、征兵、入学、公务员政审以及某些特殊岗位入职等。但实践中,有的基层派出所将“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有的超越职权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的将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错误地记录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违法行为”“相对不起诉”不是犯罪行为,不应当被注明在“无犯罪记录证明”中。肖胜方称,此类情况,在2021年12月31日起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发布后,有所规范,但仍不尽完善。
什么是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作出明确界定,除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因此,肖胜方建议,在法无明文授权之下,公安机关不得随意向社会提供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查询,更不得开具带有行政违法记录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得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记录列入或者注明在“无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记录者们的“标签”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的邮箱,如今成了不少行政违法人员的“树洞”。最近,几乎赵宏每天一点开邮箱,就能看到类似信件涌入,在信中读出各种事由的违法记录和人生境遇。讲述各自苦恼之外,很多人在信中咨询赵宏,有没有可能建立行政违法记录封存或者消除的法律政策,轻罪记录封存进展如何,正在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法进程等。
作为一名专注于行政法的学者,赵宏近年来时常发表一些法律随笔,借助新闻事件普及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两年前,赵宏的一个刑法学者好友跟她探讨现实中的一个案例。一个男青年曾因赌博被治安拘留,求职时去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却得到一份备注有违法行为的无犯罪记录,因此丢掉工作机会。不久,赵宏了解到一名15岁的少年,几次转学被拒,其父亲打听得知,原因出在少年曾因坐在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留下违法记录。关注到除了犯罪前科者会遭受刑罚附随后果,数量极其庞大的违法行为人会因违法记录影响生活和就业,赵宏因此撰文呼吁行政违法“案底”消除应当先行。这篇文章发布后,赵宏的邮箱不断冒出违法行为人的来信。
在来信中,赵宏看到那些因违法记录被打上“标签”并陷入困境的人。赵宏告诉《财经》,随着社会管理的精细化和处罚范围的扩大,行政违法离普通人并不遥远,违法记录对日后生活和就业产生影响,又不断提醒和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耻感”。那些来信中,有自责的父亲,因为打麻将赌博被行政拘留让女儿无缘教师职业;有全国“最尴尬的博士”,因为嫖娼被治安处罚,担心记录被暴露迟迟不敢找工作;有20多岁的大学生,在足球赛事期间参与网络赌球留下“劣迹”等,甚至还有人表示因违法记录未当选上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11月中旬,赵宏又收到一封来信。写信的人自称,曾留学海外,2019年底回国过春节,赶上疫情在家滞留,后来出现抑郁症状,2021年初听从网友介绍购买了属于管控类的药品,被行政处罚500元,自此噩梦开始,乘坐飞机、高铁或入住酒店不断遭遇临时检查。
留下行政违法记录的李洋(化名)告诉《财经》,接受行政处罚后影响才刚刚开始。李洋不久前入职一家国有企业,他却更加忐忑,不敢在工作中争取被提拔的机会——担心违法记录被发现。李洋的违法记录发生在读硕士前的暑假,他回到县城老家,听母亲说起店家没有按照促销承诺返还购机款,李洋和母亲前去店家理论。李洋称,双方争执中,店家抡起椅子砸向他和母亲,他和母亲躲闪开,对方又从柜台后冲出来,他上前推搡了对方,最后双方都被治安拘留。这个记录,让李洋不敢考公、考编,也让他至今纠结。在那一刻,“我母亲被那样对待,我怎么选择都不对”,李洋说。
在一线城市物流公司工作的赵建(化名),也留有行政违法记录,目前他在工作中还未受到影响。赵建告诉《财经》这两年有不少人咨询他行政违法记录的相关事宜,据他观察行政违法人员一是出现年轻化的特点,不乏一些大学生,有一些年轻人为增加日常花销费用涉“两卡”违法,也有人因嫖娼被行政处罚。还有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务工者,在应聘工厂和服务业时,反而容易被查询或要求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一些人即便因违法记录就业遭拒,往往拿不到证据,并担心起诉后留下司法记录反而会被大数据抓取。
深入研究行政违法记录后,赵宏曾在裁判文书网做过梳理。赵宏表示,被违法记录影响最多的是治安领域、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相较之下,治安领域的违法记录影响会更普遍。从裁判文书看,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因操作不规范而错登误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就会引发当事人要求变更、 删除和确认违法记录的问题。而公民在查询违法记录和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时,也会因缺少违法记录方面的明确规范而滋生纠纷。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违法和犯罪记录查询进行了一体性规定,有些查询突破“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查阅不少裁判文书,赵宏发现,除错登误登案件外,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诉求是违法记录的最终消除,由此排除违法标签给自己带来的后续影响,但这类诉讼往往并不成功。
哪些标签可以封存
目前,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业已定调,尚待进一步明确和立法推进。有关轻微犯罪的界定、适用范围和程序等,都是制度“落地”的关键。
关于实践中的“连坐”规定,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表示,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应当由违法犯罪行为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或者及于他人,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关通告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不符合国家有关教育、就业、社保等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对轻微犯罪,彭新林建议,将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视为轻微犯罪相对合适。这不仅与刑法理论通说(即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支持较多的观点学说)保持一致,而且也能大致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与适用缓刑的对象条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致,因缓刑适用的对象应当是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如此,“可以充分发挥轻微犯罪记录制度的政策功效”。
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内容和路径等,彭新林建议,拓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需要强调的是,除了封存定罪判刑的判决记录,非判决的刑事记录同样存在污名化效应,会给行为人升学、就业及社会生活等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从更有利于有犯罪记录人员复归社会的立场考虑,进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设计时,对于未以判决结案案件、错判案件、无罪判决案件等的相关刑事记录,都应考虑提供救济渠道。同时,统筹衔接相关犯罪记录信息的封存。
彭新林认为,完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保障措施,是确保该制度在实践中运转顺畅、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彭新林建议,应当修改完善犯罪记录报告制度,使之能够与轻微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有机配套、衔接协调;将已封存的犯罪记录纳入隐私权(名誉权)保护范围;赋予已封存犯罪记录的人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遭受歧视时的诉权。犯罪记录的不利后遗效应往往包括在就业、受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诸多正式或非正式的歧视。应当允许行为人在遭受歧视情况下为保障自己的公平就业、受教育等权利而提起诉讼。对于犯罪记录引发的株连效应,即有犯罪记录人员的近亲属由于身份和血缘的关系受到犯罪记录负面影响的波及,如在就业、入伍、升学的资格审查时受到限制时,更有必要赋予已封存犯罪记录的人及其近亲属相应的诉权。另外,违规向他人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非法获取已封存的犯罪记录消息,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治安处罚在内的行政处罚记录,彭新林认为封存制度同样确有必要性,轻罪封存记录需要延伸到行政处罚记录(违法记录)的封存,构建统一的“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当前,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在修订,2024年8月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的规定。赵宏认为,治安等行政违法记录的封存应适用所有人。
赵宏曾研究和梳理行政违法记录的功能,除特别预防的功能,主要是作为行政处罚的量罚基准和刑事制裁的酌定情节。比如,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应当被认定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情节严重。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时,考量时长一般是一年-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因此,赵宏建议,平衡作为量罚基准和消除违法记录株连效果的矛盾,违法行为人在一年内未再受治安处罚,其违法记录原则上就应被消除。至于作为刑事制裁酌定情节的违法记录,可参考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违法记录最终被消除的时间。在未确立违法记录消除制度之前,封存可作为消除制度的替代。如果当前消除或封存存在障碍,赵宏建议构建以限制查询为原则的查询规则,不得违法披露行为人的违法信息,并逐步清理对有违法前科者予以限制从业等处罚和惩戒的行政法规范。
彭新林认为,当下行政处罚记录封存或者消除,可能存在一些“障碍”。首先,对行政处罚记录的封存或者消除,目前存在认识上的思维惯性甚或误解。如有人认为,行政违法记录封存意味着对所有违法记录不区分情况即时予以封存,且习惯性地认为封存必然会增加社会不安全感。但实际上,行政处罚记录封存并不是行政处罚后立即封存,也不是任何人的行政处罚记录都可以封存。其次是报应观念在中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另外,存在对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普遍性的社会歧视心理,这给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更生以及复归社会带来重重障碍。正是如此,很有必要采取有力措施来推动消除社会歧视心理,树立公平对待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思想观念。
因此,彭新林表示,行政处罚记录封存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是立法上能否做出相关安排,还涉及观念转变、行政支持、制度衔接等因素。他强调,对行政处罚记录带来的不利后遗效应的解决,封存记录只是其中一种重要方法而不是唯一的办法,还应积极寻求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比如,通过形塑包容的社会文化、消除制度性歧视措施等,“彰显国家对有行政处罚记录人员的道义体恤和人性关怀,为防止他们再犯和维护公共安全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