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是为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设立的。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经过定点许可才能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这一制度自《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提升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然而,随着畜牧法的修订,国家对畜禽屠宰的要求有了新的要求,这也促使我们出台了《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这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问:《规定》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职责分工。
二是规范审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
三是建立歇业、停业和复产报告制度。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
问:《规定》在许可实施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规定》坚持便民利企原则,从企业的需求出发,注重简环节、优流程、提效能。在程序设置方面,考虑到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既要符合省级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也要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为了避免出现项目建成但不符合规划和防疫条件的情况,《规定》统筹定点屠宰设置审查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两项许可的实施,要求确认生猪屠宰厂(场)选址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就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在申请材料要求方面,《规定》明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
问:有群众反映,在一些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农民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宰猪还有一定困难,请问如何推动解决?
答:为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屠宰和肉品供应,我们可以设置仅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前吉林、贵州等省份已经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有序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出台管理办法,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和管理,努力推动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宰猪难”“吃肉难”问题。
问:农业农村部在引导和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我们把强化规划引领、准入管理、过程管理和监管执法作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规划引领方面,督促各省份制订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辖区生猪屠宰产能科学布局,促进养殖、屠宰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形成“调猪变调肉”的流通格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在准入管理方面,督促地方落实《规定》,严把准入关口,确保新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行业规划,满足设置条件,更好地服务于生猪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在过程管理方面,我们制定出台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明确屠宰厂(场)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以及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对照规范及时整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面达到要求。
在监管执法方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按照《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定点屠宰证书;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问:贯彻落实《规定》,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为确保《规定》实施成效,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理解好、把握好《规定》要求。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之间以及农业农村部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规范屠宰行为和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助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一明 杨惠
原标题: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解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夏徐寅